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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版权”在日本的传承与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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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版权”起源于18世纪初幕府时代形成的雕板权,被明治政府初期颁布的出版条例采用,指的是出版者对于书籍等文字作品拥有的权利,剧本、音乐、摄影等作品的权利关系由其他法律规定,不属于版权的范畴。

版权在日本近代思想启蒙运动的大背景下诞生,传承了雕板权的部分特征,但又有所发展。版权最初是由出版者享有,而非创作作品的作者享有,这和原来的雕板权相同。版权保护的对象是书籍,而非用于印刷书籍的雕板,这是区别于雕板权的重要之处;版权经注册产生,这与无须注册产生的雕板权截然不同。

19世纪末,作为废除与欧美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的交换条件,明治政府决定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并依据该公约的标准修改原有法律,把版权法、剧本音乐条例、摄影作品版权条例汇总为一个法律,称“著作权法”,改“版权”为“著作权”以涵盖剧本、音乐等其他作品以及复制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该法律成为10年后清政府制定《大清著作权律》时的重要参考文本。

时至今日,“版权”一词在日本法律中已不再使用。“版权”从1875年被法律认可到1899年被著作权取代,前后不过四分之一个世纪,却在日本近代思想启蒙运动中见证了雕板权的消亡与著作权的兴起,德川幕府的败落与明治政府的维新,成为日本近代文明转型期的一个重要文化元素。

尽管版权在日本已成为一个历史符号,但是今天我们深入挖掘日本版权史所蕴涵的现代意义,仍有警示价值。如前所述,从雕板权到版权、著作权的嬗变,得益于日本近代思想启蒙运动,而版权和著作权的创设又为西方文化在东方日本的移植提供了法律保障,助推思想启蒙运动向纵深发展。在此过程中诞生的“脱亚入欧”和“内安外竞”思想将日本逐步导向侵略扩张的歧途,给世界各国人民造成了深重的灾难,实非“版权”之过,而是日本“人”之过。

另一方面,印刷术和版权都是舶来品,然而日本民族对于外来文化有着超强的接受能力和改良习惯,就如吸收汉字造就了日本文字一样,日本民族不仅创造了“版权”一词,而且在1983年结合本国著作权产业特点,创设了“出租权”并输出到伯尔尼公约,从国际标准的被动接受者一跃成为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历经两次修法,大都是向国际标准看齐,在当下进行的第三次修法中,应结合我国著作权产业特点,形成中国特色著作权文化,挤进国际标准制定的行列,实现国际站位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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