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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我国首例纵向垄断案终审:强生被判赔款5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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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生公司及其经销商之间被称为“中国首例纵向垄断案”的官司在历经两级法院长达3年的审理后,终于尘埃落定。昨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由于强生涉嫌操纵医用缝线产品价格,判决强生赔偿其经销商——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邦公司”)经济损失53万元。

         作为强生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锐邦公司与强生有着15年的经销合作关系,双方的经销合同每年一签。在2008年1月签订的年度经销合同中,双方约定:锐邦公司需在强生指定的地区销售强生旗下爱惜康缝线事业部的产品,此期间,锐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

          当年3月,锐邦公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强生对锐邦公司低价竞标行为提出警告。此后,强生又相继取消锐邦公司在部分医院的经销权,并最终完全停止了缝线产品、吻合器产品的供货。2009年,强生不再与锐邦公司续签经销合同。

         2010年8月,锐邦公司将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这是我国实施《反垄断法》以来,法院审理的首例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因此被称为“中国首例纵向垄断案”。锐邦公司认为,强生以直接限制竞争为目的,在经销合同中以合同条款限定锐邦公司向第三人最低转售价格,对锐邦公司采取警告、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等方法,胁迫和威胁锐邦公司维持最低转售价格。强生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定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对锐邦公司造成了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强生赔偿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

          2012年5月,上海市一中院一审认定锐邦公司举证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锐邦公司随后提起上诉。昨天,上海市高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适用《反垄断法》,强生要求经销商按照不低于其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的行为属于垄断行为。因此,法院撤销原判,要求强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锐邦公司经济损失53万元,但驳回锐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昨天联系到强生公司。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强生方面表示尚无法给出回应,“将在明天予以回复”。

       ■法律链接

         反垄断法

        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所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三类: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纵向垄断

         纵向垄断是指在同一产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但是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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