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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期刊偷卖作家数字版权别拿“行规”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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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媒体近日报道称,有作家今年4月刚刚出版的新书,却早在去年就已经在一些期刊网上能够找到作品电子版了。这让不少还被蒙在鼓里的作家大吃一惊,自己作品的版权,什么时候就“稀里糊涂”地被别人偷走了?后来一追究才发现,原来是自己曾经将作品给期刊投稿,期刊社却以作者投稿刊登即表示已经遵从相关协议为由,在没有和作者正式确认的情况下,向外出售作品数字版权,认为这是期刊业内“行规”,并无不妥。

  在笔者看来,这些期刊社无疑都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同时也利用了不少作家在版权保护方面的盲区,至于他们所说的“行规”,也只是一种苍白的辩解,在一个版权保护日益完善的市场,他们竟然能说出“行规”二字,该有多可笑。

  毋庸置疑,期刊社在不经过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向外销售作者作品数字版权是侵犯了作家的权益。但是从这一事件反映出的问题不容小觑。无论是作家还是期刊社,在对于作品数字版权权益归属方面,都有着一定的模糊性,在作家方面,由于很多作家只是一心专注创作,很少了解版权如何打理运营,因此对于自己作品到底都有哪些版权懵懵懂懂,这就让期刊社有机可乘。而在期刊社方面,为了方便省事,甚至部分期刊社故意而为,往往在和作家签订协议时,在数字版权方面说得很是模糊,要么就是在合同中一笔带过,期刊社也不对作家详细说明;要么就是按照所谓行规处理,即在我这发表就等同于数字版权默认给我所用。

  笔者认为,解决此问题还需要下重手,开头所述事件中,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已经介入。必须要对这些已经查实的期刊社进行重罚,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期刊社要学会自律,要想获得更多作家的支持,就必须维护作家利益,实现双赢。尤其是在和作家签订相关协议时,必须双方都明确每一项权利和义务,做到双方都心知肚明。另外,作家也要学会维护自己利益,在现代社会中不能再两耳不闻窗外事,要学会打理自己的版权业务,如果有条件的作家,可以为自己选择经纪人,帮助自己打理版权业务,做到创作创收两不误。只有如此,才能用实际行动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彻底堵上所谓“行规”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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