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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湖南卫视向《烛光里的妈妈》词作者李春利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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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7月,随着湖南卫视《快乐男声》和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开播,地方卫视新一轮娱乐大战再次打响。电视荧屏上,很多80后和90后参赛者把国内外的音乐作品加工、翻唱、改编,重新演绎出属于自己和时代的新气息。

  在电视娱乐化的今天,在光鲜的舞台背后,对于作品原作者著作权的保护,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话题。

  翻唱引发的著作权官司

  7月9日,湖南卫视在官方网站发布了一封公开信,向《烛光里的妈妈》词作者李春利致歉。

  事件的缘起是在今年1月,湖南卫视播出的《我是歌手》风靡全国。第二期节目中,羽泉组合改编并翻唱了这首家喻户晓的歌曲,他们最终获得了当周冠军。

  然而比赛结束不久,《烛光里的妈妈》词作者李春利很快给湖南卫视发来了律师函,要为自己讨个说法:“节目没有经过我的允许,就对歌词内容进行了多处修改,并且发生了署名错误,这是对作者的不尊重。”几乎同一时间,歌曲曲作者、著名作曲家谷建芬也向湖南卫视发出律师函。

  在表演中,原来的歌词“不愿牵着您的衣襟走过春秋冬夏”被修改为“好想陪在你的身边,怎能走过春秋冬夏”。词作者李春利说,原来的歌词表达的是她作为一个女儿,对即将离开妈妈庇护的一种复杂感情,夹杂着伤感、留恋和无奈的成长变化,而改后的歌词,“同样是表达对母亲的感情,但是味道变了,违背了我的原意,就不再是我的歌了”,李春利说。

  由于湖南卫视的广泛影响力,这段4分58秒的表演至今还在被各大视频网站转播。在优酷搜索“羽泉 烛光里的妈妈”,随便一段视频在站内播放和站外展示总数就超过10万次,这还仅是一家视频网站一个播客(视频分享)的数据。

  “我最想要的不是别的,就是这一声道歉。”经历了半年的反复磋商,看着面前印着鲜红“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公章的道歉函,李春利如今终于得到了想要的结果。

  “想唱就唱”显示出的普法之难

  无独有偶,去年,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选手李代沫在节目中翻唱《我的歌声里》,原创者曲婉婷所属的环球唱片公司也向浙江卫视和李代沫发出律师函,称其并未取得相关授权,希望其停止使用并商讨授权和付费事宜。

  事实上,这类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在电视娱乐节目里并不少见。一位节目负责人的话,似乎反映了业内对音乐版权使用的普遍认识和做法。他说:“每年电视台会向音著协打包支付一笔词曲著作版权使用费,电视台所需要做的只是付费,而且是部分付费。”

  “就连行内人都有这样的错误认识,不知道他们只是在为自己的错误辩解,还是已经成为业内的潜规则。如果真这样认为,可见法律意识的淡薄已经到了如此可怕的程度。”李春利代理律师、北京上泽律师事务所主任陆军杰表示。

  著作权法规定,如果电视台只是单纯使用歌曲,歌曲作者又都加入了音著协,那么音著协有权直接授权给电视台,并且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给版权所有人。但是一旦涉及歌曲修改、翻唱、出版等,必须获得版权所有人的相应授权,否则就构成侵权。

  “网上很多人说我太较劲,说我想出名、想要钱,他们说不就是一段表演么,歌还是你的歌。”事发以来,李春利面临了各种质疑。

  和李春利的境遇类似,很多作家的遭遇也并未引起大多数民众的支持。之前“默默无闻”的曲婉婷被人说,李代沫唱红了你的歌,你应该感激他;之前给予“旭日阳刚”许多帮助的汪峰,他合法合理的要求也淹没在民众对农民工组合的同情声中;谷建芬的境遇更加尴尬,竟有人对她说,就不能学学雷锋,为什么那么计较。

  “普法之难,难以想象。”谷建芬在接受相关采访时,曾无奈地表示。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教研室邓宏光教授认为,这种认识正反映了大众法律意识的淡薄,盲目把对弱者的同情,与对法律的尊重相混淆。

  “很多人认为,歌曲就是给人用的,别人用了不会损坏原作者使用的权利。这样的想法忽略了问题本质,歌曲属于智力成果,被使用理应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如果音乐成为免费午餐,作家权益失去保障,产业源头就成了无源之水,就会形成恶性循环。”邓宏光认为。

  著作权保护为何举步维艰?

  “赢了官司,输了结果。”邓宏光这样总结大多数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结果。他认为,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不足,才是造成人们著作权法律意识淡薄的根本原因,进而“纵容”了电视台“先上车,后买票”的做法。

  在他看来,造成著作权维权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著作权与很多知识产权一样,是智力成果,很难量化;其次,作者个人很难清楚掌握作品的被利用情况,即使发现侵权,很多情况下固定证据举证很难,法院也很难采信;最为重要的是,维权人作为简单自然人,很难承受诉讼时间长、赔偿费用少的著作权官司。

  “相反,侵权者如果是大型电视台,他们有资金、有团队、有时间,普通个人是很难做到长期与之对抗的。”邓宏光认为,个人的力量非常薄弱,这也是很多作家选择加入相对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让合法的组织来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利的原因。

  然而,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制度、机制还不够健全,管理的实际效果还不尽如人意。虽然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著作权,但现实中还是存在种种问题,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发展步履维艰。

  邓宏光建议,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需要改革,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客观上搭建一个版权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建立更加完善的分配机制;另一方面可以在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允许民间著作权管理机构存在,作家们可以在组织间自由选择,使得管理组织自觉提高服务水平,真正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让维权人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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