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私自印制他人的商标标识。近日,廊坊大城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
2011年12月份,王某接受他人购买“统一”牌润滑油商标标识业务,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壳牌统一(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准备了印制商标标识的模板、不干胶纸等材料,于2011年12月25日将上述材料及商标标识样品交由周某印制。周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接受了王某的委托,共印制“统一”牌润滑油商标标识17.92万件。同年12月31日,王某将上述商标标识运至大城县准备销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王某、周某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委托他人非法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和销售非法印制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周某非法印制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王某和周某如实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案情,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