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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张馨予被网传曾坐台诉侵权一案宣判 获赔六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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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2月25日“被网传曾坐台,张馨予起诉夏萨沙”案一审开庭时,张馨予到庭。

       北京7月15日电  今日上午,朝阳法院公开宣判“被网传曾坐台,张馨予起诉夏萨沙”一案。经审理法院认为夏萨沙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法院判决夏萨沙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公开发布对张馨予的致歉声明,并赔偿张馨予精神损失费、经济损失等共计六万四千五百元。

  据悉,张馨予起诉名誉侵权案被北京市朝阳法院受理后,法官拨打夏萨沙的手机始终无人接听。法院前后4次向夏萨沙任职的公司及户籍地址发送司法专邮,但不是因为地址欠详、就是查无此人被退回。一审开庭和宣判夏萨沙都未出庭应诉,据了解,法院已以公告形式向夏萨沙发送了开庭传票和判决书。今日宣判张馨予本人也没有到庭,但其代理律师称张馨予应该会对判决结果满意,是否上诉需征求张馨予意见。

  2012年9月2日,原告张馨予获知,被告夏萨沙(新浪微博用户名:港怂萨沙)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上捏造了内容为“张馨予原名张燕,当初在无锡乐巢会夜总会坐台,转到杭州金碧辉煌夜总会坐台,杭州红牌,出台很贵,起码三千元,别破产了,告诉你是为你好。”的博文,该博文发布后被大量网友转载、评论,使得大量不明真相的网友对原告产生了严重的质疑,对原告声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原告张馨予为避免损害的扩大,于2012年9月3日委托律师公开发布律师函,敦促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获知后,不仅未停止侵权,反而变本加厉继续公开发布对原告含有人身攻击的不实言辞。

  张馨予认为,夏萨沙所发布的上述博文完全是恶意捏造,对自己名誉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经济损失等共计5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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