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上海一家包装设计公司认为安徽采蝶轩侵犯其著作权,将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共同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万元经济损失。双方均提起上诉。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此案。
上海锦囊公司诉称,2010年9月23日,该公司完成了用于月饼包装盒图案的美术作品“心意二”、“花开富贵”,并于2011年5月4日对作品“心意二”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11年6月,其与巴莉甜甜公司签订购货协议,协议中对上述两款图案的月饼包装盒的订货数量、单价、交货期以及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且合肥采蝶轩公司对其提供的图样给予盖章确认,双方对该合同履行完毕。
2012年中秋节前夕,在没有向其采购上述两幅美术作品的包装盒的情况下,上海锦囊公司发现安徽采蝶轩公司、合肥采蝶轩公司、巴莉甜甜公司将上述两幅作品进行了修改,并做成了“鲜花饼”和“诺邓火腿饼”的月饼包装盒进行销售,且制作了相应的广告宣传册。
因此,上海锦囊公司将三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包装物及侵权广告宣传册,赔礼道歉,并赔偿40万元经济损失等。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安徽采蝶轩公司、合肥采蝶轩公司、巴莉甜甜公司行为构成了侵权,要求三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在昨天的二审时,上海锦囊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一审判决经济损失明显过低,重新提出了78万余元的经济赔偿要求。
而安徽采蝶轩公司等三公司代理人则认为,公司并没有侵犯上海锦囊公司的作品著作权,不构成侵权。而且“鲜花饼”和“诺邓火腿饼”的月饼收效甚微,对方提出的索赔无依据等。当天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