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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志:谁家“金陵十二钗”?南京卷烟厂烟标侵权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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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出版的《石头记人物画》第23页“黛玉葬花”
                                       “金陵十二钗”烟盒上的“黛玉葬花”
 6月27日上午,一场有关烟标的官司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已故国画大师刘旦宅的遗孀子女,将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卷烟厂和一名上海的小店老板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被告在其生产的“南京过滤嘴香烟·金陵十二钗”烟盒上使用了经裁切修改的刘先生画作《黛玉葬花》,侵犯了刘先生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复制发行权、获酬权。被告则称,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用于“金陵十二钗”烟标共有12幅,均系南京卷烟厂(注:2006年并入江苏中烟)1988年委托刘先生设计创作的,并支付了3000元“画稿及外包装设计费”,是有权使用,并不构成侵权。法庭将择时再次开庭审理。

  在南京,“金陵十二钗”香烟多处有售,据不少老烟民介绍,这款香烟已经卖了20多年,改了好几次包装。

  风起

  小店买回的烟盒上,画作如此熟悉

  去年下半年的时候,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俊,接到了刘家的一位朋友打来的电话。“在一家小店买烟,无意中看到一种‘金陵十二钗’,上面印的画,像是刘老的作品,可又不太一样,你看看有没有问题?”

  李俊知道,电话里提到的“刘老”,指的是国画大师刘旦宅。在刘老2011年去世之前,李俊就一直是他们家常联系的律师。

  金陵十二钗?刘旦宅生前善画人物,他曾经绘制的“金陵十二钗邮票”,在1981年获得全国邮票最佳奖,更早些时候,他还曾经与郭沫若和红学大师周汝昌合作,出版过一本《石头记人物画》,这本由郭沫若题名、刘旦宅作画、周汝昌配诗的册页,直到今天,仍然是不少国画爱好者和红学研究者常常翻看的典籍。

  李俊也曾看过这本书,把玩着别人送来的烟盒,他越看越觉得烟盒上印制的“黛玉葬花”,与1979年版《石头记人物画》中第23页的《黛玉葬花》有些似像非像。

  像的地方是人物造型,两幅画中的“黛玉”,均侧身站立,脑袋微偏,目光低垂。同样,两者都拄着竹竿柄的花锄,宽衣大袖,衣袂飘飘。

  不同点也很明显,烟盒上的黛玉右侧缺了花帚和竹丛,堆扫在一边的花瓣和锦囊也被挪到了黛玉脚边,黛玉身上被压上了烫金的线条,只不过,因为印刷的缘故,烟盒上的人物远不如画稿中细致。

  “脚下那是花瓣和锦囊吗?我还以为那是蘑菇呢。”李俊对于烟盒上的“黛玉葬花”嗤之以鼻。

  在与刘旦宅的遗孀王微粼、儿子刘天炜、女儿刘天烨联系后,李俊决定作为刘旦宅三位家人的代理人帮他们打这一场官司。

  “在刘老的遗物中,并没有任何将画作版权出售给别人使用的合同,老太太年纪大了,身体也不是很好,想不起有关的记忆。”李俊说。

  2012年10月30日,李俊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1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就侵犯著作人身权在报纸上刊登声明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要求被告2上海市普陀区新铭龙食品百货店店主蒋军宝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对此,小店店主蒋军宝很郁闷,自从接到了法院传票后,他就不停地嘟囔着,“我是从烟草公司进的货,凭什么告我?”

  这份民事起诉状中,李俊表示,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南京过滤嘴香烟·金陵十二钗”的烟盒(单包和整条)上使用了《黛玉葬花》,并且因为裁切、修改、更换图章,侵犯了原作者刘旦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复制发行权、获酬权。

  在起诉书中,李俊称,《黛玉葬花》原作中,“黛玉抱锄凝思,花锄向右侧斜立,左侧地上有锦囊,旁立花帚,画幅右上是墨字《黛玉葬花》,下有红印‘旦宅’,锦囊、花帚与花锄一左一右的布局是为了达到画面的平衡美。同时,让人物处在花已扫却不忍葬的令人断肠的矛盾时刻,以衬托其内心的哀婉幽怨。但是,烟盒上的图案却将锦囊移至花锄一侧,并将花帚、竹丛裁去。竹丛暗喻黛玉居所为潇湘馆,其号为潇湘妃子。被告1的裁切、修改破坏了刘老的良苦构思。”

  同时,“原作中的题款也被裁去,印章被更换,原印章上的‘旦宅’二字是阳文,线条较细,切合林黛玉孤苦无依、体态瘦弱。被告1产品上的印章线条较粗且模糊,且换成了阴文的‘旦宅’。”

  不过,现代快报记者拿到1979年出版的《石头记人物画》和目前的烟盒对比后发现,两者之间不同处更多。

  原作线条较少,却尽显神韵,烟盒上的线条稍多些,转折处棱角明显,看起来像借鉴了硬笔“速写”的手法。

  “这两幅画,绝对不可能是同一幅,是否出自同一人之手,也需要好好考据。”一位学画多年的朋友用最斩钉截铁的语气说。

  不过,烟盒上面的黛玉像下落款是“旦宅”,而且,盒子背后也同样题着周汝昌写在《石头记人物画》里的诗。

  那么,这烟盒上的金陵十二钗出自何人之手?

  “这也是刘旦宅所创作的,为了烟厂专门创作的。不是那本《石头记人物画》中的。”赴上海出庭前,江苏中烟南京卷烟厂政工处处长韩金荣一脸苦笑。

  溯源

  28年前从社会上征集来的“创意烟标”

  54岁的黄雪芝看起来极瘦,可抽烟却很凶,一根接一根的香烟被拿起,续火,三两口就抽完,这是多年烟厂工作留给他的“礼物”。

  时过境迁,对于当年的记忆他也有些模糊,作为为数不多的知情者之一,他向记者努力回想起当年的事情。

  1985年,黄雪芝还是南京卷烟厂工艺科的新人,鼻子上尚未架起厚如酒瓶底的眼镜,嗓子也尚未沙哑。正如同那个年代大多数国企一样,南京卷烟厂效益不好,厂里的领导,还在日思夜想着如何走出困顿。

  这一年,他们想到的办法是推出一款新香烟,可工厂里的技术人员能够保证香烟的品质,却很难做到吸引购买者的目光。

  “当年的厂里,没有一个专业的设计人才,我们不得不向社会征集新香烟的设计方案。”黄雪芝说,当时,在向各大单位求援之后,数百份方案被摆放到了南京卷烟厂的办公桌上。

  当时,一份名为“金陵十二钗”的设计方案尤其出彩。

  “署名是孙智强,他当时是南京印铁制罐厂的技术员,也是南京工业美术协会的会员。”黄雪芝说,这份印有“黛玉葬花”、“探春结社”等“金陵十二钗”的每一幅画作旁边,还配有诗,这比起其他人的设计方案出彩很多。

  于是,南京卷烟厂在向孙智强支付了稿酬2100元之后,采用了他的设计方案。

  1986年,最早一款的“金陵十二钗”香烟开始销售,一条香烟12包,每包为“一钗”。当时,一条烟的价格差不多是13元左右,属于当时的高档香烟。“收藏烟标的朋友,总是来求我们帮忙搞到这样的烟盒,因为它们太漂亮了。”一位南京卷烟厂的退休职工说。

  正当金陵十二钗香烟声名鹊起时,谁也没想到,南京卷烟厂与“她们”的第一场官司正在逼近。

  官司

  “最初版”居然是抄袭,曾闹过纠纷

  1988年,时任南京日报社记者、也是红学研究者的严中,率先发现了问题。在一次江苏省红学会的研讨会上,有人提起了这款金陵十二钗的香烟,烟盒上的画作跟《石头记人物画》中的很是相像。当时与周汝昌和刘旦宅有联系的严中,出于记者的谨慎,写信联系了周汝昌和刘旦宅,询问此事的同时,要来了一本《石头记人物画》。

  之后,严中比对了册页与烟标上的诗画,看出了一些问题。

  “烟盒上的画艺术效果差,周汝昌的诗也配错了几首。”严中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回忆说,当时,他来到南京卷烟厂,想要讨要一个说法。

  “我们在得知这件事之后,与设计者孙智强取得联系,他承认了抄袭。”黄雪芝说。

  当时,为了消弭这件事的影响,同时希望继续使用金陵十二钗的烟标,南京卷烟厂工作人员兵分两路,一路前往北京,拜访周汝昌;另一路奔赴上海,拜访刘旦宅。

  不过,在与周汝昌和严中的接触过程中,南京卷烟厂并未与他们达成协议。

  1988年8月,周汝昌以“金陵十二钗”牌香烟烟标中题诗系自己所作,被告未经同意而采用并出现错误为由,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著作权与名誉权。同年10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南京卷烟厂一次性付给原告周汝昌人民币四千元整,而南京卷烟厂新版“金陵十二钗”烟标将继续采用周汝昌的配诗。

  作为周汝昌委托代理人的严中,写信告诉了周汝昌协议结果,同时,又把这件事起名为《金陵风波起风波》,记载在了自己出版的一本《红楼丛话》中。

  双方“握手言和”25年后,谁也想不到,这桩案子会被旧事重提。

  大师

  烟厂称:“这是大师专门设计的烟标”

  “世事难料”,这也正是1988年春天年轻的黄雪芝脑中所想的一个词。

  1988年春天,黄雪芝与一位厂领导赶到上海,被选定为此行人选之后,这个刚结婚没多久的小伙子,就开始心怀忐忑。“当时是上海甲肝疫情暴发的时候,大家都不愿意往上海去,何况,我们还是做错了事,赶去道歉的,说不定还会吃闭门羹。刘旦宅,毕竟是大师。”黄雪芝回忆当时的心情。

  在一条窄小的弄堂里,黄雪芝找到了刘旦宅的家。

  “他家是一栋洋房,带院的,想不起来是一共两层还是三层了。”黄雪芝说,顺着咯吱作响的木地板和楼梯,他来到刘旦宅的画室。

  “当时的刘老还年轻,头发乱糟糟的,一撇小胡子横在嘴唇上。看起来更像是个工人。”黄雪芝说,刘家的画室可以算得上整个家中“最有大师气息的地方”——桌子上铺着大大的宣纸,笔墨摆放整齐,桌后是巨大的书架,桌子正对的地方,是刘旦宅的得意之作《太白邀月》。

  因为自己也喜欢国画,黄雪芝率先看向《太白邀月》的大片留白,“虽然不懂,但是看得心旷神怡”。

  在忐忑地表明了来意和身份后,黄雪芝等人并没有等来刘旦宅的怒火和责骂,出乎他们的意料,大师先是一愣,接着爽朗地笑起来,然后,刘旦宅让他们拿出烟标,一一品评。

  “刘旦宅没有责骂我们,甚至没有责骂抄袭他作品的孙智强,他反而说,既往不咎。”黄雪芝说,当时的刘旦宅对于“金陵十二钗”烟标创意很有兴趣,同时也提出“之前所做的图不完全适合烟标使用,可以新创作一套作品”。

  黄雪芝说,刘旦宅表示自己比较忙,“新作品”可以由他跟好朋友臧石奇先生共同设计绘制。

  1988年夏天,黄雪芝再次来到刘旦宅家中,与刘旦宅和臧石奇敲定了新作“金陵十二钗”的一些细节。他记得,这次因为自己已经跟刘旦宅比较熟悉了,还曾经开口向刘先生要画,却被臧石奇拉住。

  黄雪芝说,1988年8月2日,他第三次登门,这次,他带来了3000元钱,交付给刘旦宅和臧石奇先生后,在刘旦宅家中的院子里,他把刘旦宅和臧石奇新作的画作,垫在之前的一本《石头城人物画》的册页上,用新买不久的美能达相机,拍下了照片。

  黄雪芝称,当时在场的有刘旦宅、臧石奇、刘旦宅夫人王微粼、黄雪芝和同事孙存山。拍完后,黄雪芝没有带走纸质作品,而只是带走了一份收条。

  收条写在了一张上海师范大学的便笺上。内容是“收到南京卷烟厂‘金陵十二钗’画稿及外包装设计费共计三千元正”,落款为“刘旦宅,臧石奇,1988年8月2日”。

  黄雪芝拍摄的照片拿回后,被缩印在烟盒上,他表示,除了加了几根烫金线条,之后的烟标未做任何改动。

  风云再起

  合作者写下收条并签字,刘旦宅未动笔

  2012年冬天,江苏中烟南京卷烟厂接到了来自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刘旦宅的家人,起诉他们侵权。

  二十多年过去了,“金陵十二钗”的香烟已经更改过三次版本,南京卷烟厂也已经划归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昔日的领导大多退休、调走,刘旦宅、周汝昌都已经去世,臧石奇多年前退休后移民美国,王微粼身体不好,记不起当年的事情,当年没有的《著作权法》也已经实施了多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渐渐深入人心,昔日无人问津的艺术品投资市场,如今变得无比火热。

  这突如其来的官司,让南京卷烟厂措手不及,他们只好将此事委托给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在开庭之前,双方还进行过一次调解。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冬说,这次调解以双方要求难以达成一致告吹。

  “对方目前只是提到了一幅‘黛玉葬花’,但如果胜诉的话,肯定会拿其他的十一幅说话。”杨冬说,按照对方的要求,一幅画赔偿80万元的话,十二幅画将赔偿960万元,说不定还有后续费用,这笔费用,江苏中烟无法接受。

  而且,在最初,杨冬觉得,江苏中烟胜诉的可能性颇大——他们保留了当年的证据:1988年8月2日的收条;支付刘旦宅金陵十二钗画稿劳务费税收入缴款书;支付劳务费的发票;黄雪芝、刘旦宅、臧石奇的合影照片。“这些足够证明,烟标上采用的画稿,是南京卷烟厂委托刘旦宅设计金陵十二钗烟标。”在一份证据目录中,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这样写着。

  但李俊表示,这些证据根本不值得一提,因为收条上的签名,根本不是刘旦宅的笔迹。

  在查看这份收条时,记者发现,整个收条上面的手写字体应该都是出自一人之手,笔法较圆润,且与刘旦宅留在别处的签名不同。

  黄雪芝想起了当时的情况——收钱时,臧石奇随手抽出了一张上海师范大学的便笺,在上面写下收条,当时,刘旦宅坐在不远处,只是观看,并未动笔。

  峰回路转

  旧书摊上寻回的新证据

  “当时就感觉有点麻烦了。”杨冬说。因为如果收条不能证明刘旦宅收钱的话,那么就只能找到当时在场的证人。不过,曾经在上海教育出版社工作的臧石奇早已退休,而且,知情人说,他在多年前去了美国定居。

  王微粼已经记不起这件事了,黄雪芝和他的同事,不能同时作为证人。杨冬和他所在的团队,不得不从别处寻找旁证。

  “还真被我找到了。”杨冬从桌下翻出一本《红楼丛话》。

  杨冬说,他最初想要寻找证物时,率先想到的是找到当年的利害关系人,不过,孙智强跟这件案子关系不大,周汝昌也已经去世。“最后想到了严中。”杨冬说,这是因为他去旧书店时,翻看一本《红楼丛话》时,无意中发现了严中在书中有提及当年南京卷烟厂和周汝昌之间的纠纷。

  杨冬决定去拜访严中。

  严中早已经退休了,对于当年的记忆还算清晰。这位来自湖南涟源的红学研究者一直与周汝昌有联系,家中也保存着一些与周汝昌的书信来往。

  在一封1988年10月2日周汝昌写给严中的信中,杨冬发现了一句话,“如烟厂仍打算用我的诗,著作权(版权)费可略低于刘画家(刘画家究竟得多少,望你请求法院务必查实,不能含混不清。)”

  看到这句话,杨冬大喜过望,“为了当年的案子,法院肯定去调查过。”

  果然,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杨冬和他的同事调取了当年的一份笔录。这份1988年的笔录,是当时时任庭长的姜洪鲁和代理审判员王辉前往上海刘旦宅家中做的,在笔录最后,刘旦宅签了名。

  笔录中,刘旦宅表示“我已经重新给了烟厂原作的照片,供今后烟标使用。”对于新制的原件照片,烟厂已经付了报酬,“大概是二千多元,是我和一位设计者共同的报酬。”

  杨冬说,这是6月27日开庭前几天才刚刚取得的证据,所以在开庭质证阶段才拿出。

  这份新证据果然让李俊有些措手不及,在6月27日开庭后,甚至没有进行辩论阶段,法官就宣布了休庭。

  6月28日,现代快报记者再次联系到李俊时,这位律师表示,仍会对这份新证据提出异议,因为“这份笔录的前两页上,没有刘旦宅的签名,最后一页上的签名,并不能保证笔录上的法律效应。”

  “他们应该拿出当年的录音录像文件。”李俊在电话里说。

  仍可和解

  为了顾及“大师的面子”,双方都需要一个能够接受的结果

  “当年哪有那样的技术条件?”杨冬说,既然对方不认可笔录的法律效应,他们可以找到当年前往上海的法官。王辉法官在2012年过世,可姜洪鲁法官仍然健在。

  南京卷烟厂表示,如果可以的话,也希望能跟刘家和解。“毕竟是我们用了大师的作品。”韩金荣说。

  对于和解的要求,李俊也赞同,“未来或将变更诉讼请求。”

  有一点,李俊一直坚持着不放,即便烟标为刘老新作,他也认为设计费并不能代替著作权使用费。

  针对著作权归属问题,杨冬则认为,1988年时双方既没有书面约定相关问题,我国也尚未出台《著作权法》(注:此法1990年颁布,1991年施行),当时的人,也鲜有这方面的意识,所以,双方没有考虑到后续的问题,引发了现在的纠纷。

  “我们有信心。”杨冬说,而李俊也表示,目前不会撤诉。“金陵十二钗”,花落谁家,仍需等待法院判决。

  目前,“金陵十二钗”的香烟仍然在售。去年一年,这种香烟的销量是三万箱,远不及“南京”品牌的大众款香烟。它对于收藏者的吸引力也在下降——昔日一条12包的香烟,可以买回“金陵十二钗”,如今,却只能买回一条10包“打开才知道是谁”的香烟。

  “没法装12包不一样的,现在是机器包装,一次只能装10包,而且,目前每月生产一钗,不可能打散包装。”韩金荣的语气里有些无奈。

  但“金陵十二钗”依然是南京卷烟厂大力宣传的品种——在梦都大街南京卷烟厂的围墙内,每隔几米,就有一个“金陵十二钗”的牌子。

  在韩金荣的电脑里,这种烟还有着清晰的宣传计划——会请更多的画家来创作新版本的“十二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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