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团队老师:丁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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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7-01-19 10:31:45
原则上公知常识应当举证,例如教科书、技术手册、技术词典等等,另一方面,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法院可以认定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不论代理人、审查员、还是法官,积累经验之后对于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的认定大体上可以会形成一致的意见。审查意见中认定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如果提出反对意见,可以试着从技术效果的角度。不过决定权在审查员,想改变审查员的看法确实比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