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开放问答 > 查看问题
有关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悬赏知识币:0 | 提问者: Mo****** | 提问时间:2015-05-02 20:15:05 | 问题类型:知识类问题

在驻唱或者节目表演(有报酬)中唱别人的歌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吗?

 

关注人数:0  

回答(共1条)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著作权合理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您所说的情况不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

回答人:辅导团队老师:丁辰 回答时间:2015-05-04 09:53:03  

 

用户中心
登录之后可以提出问题并参与回答
相关问题
相关讲师更多

杨丽萍

 活跃度:

杨丽萍简历 (女) l 出生年月 1975年9月22日,籍贯陕西 ...

张云

 活跃度:

知识产权专业

孟庆才

 活跃度:

孟庆才,男,1972年2月出生,南京大学博士后、知识产权高级工程 ...

张民元

 活跃度:

张民元律师,男,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事会主席。企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单位

京ICP备05053801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0457号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保留所有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