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错发明人名字,从两个申请案可以判定。为什么?
公开(公告)日:2013.08.14
发明名称:一种培南类抗生素中间体的制备方法
IPC分类号:C07F7/18
申请(专利权)人:浙江海翔川南药业有限公司;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潘庆华;钱广;唐鹤;金则兵;李洪明;李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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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公告)号:CN103242361A--中文
隐藏页首页尾申请号CN201010579056【发明】申请日2010.12.03
申请号¬:CN201010579056
申请日:2010.12.03
公开(公告)号¬:CN102485718A
公开(公告)日:2012.06.06
发明名称:西他列汀的中间体及其制备方法
IPC分类号:C07D303/34;C07D303/12;C07D303/14;C07C321/20;C07C319/20;C07D487/04;C07C303/40;C07C211/45;C07C209/68;C07C311/19;C07C311/16
申请(专利权)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潘仙华;李维金;张群辉;阮礼波;于万盛;邓飞;马天华;黄明旺;何敏焕;
优先权号:
优先权日:
补充提问:
2013-12-09 08:23:17:我觉得这个问题值得一提,有则戒之无则加免。相关负责人应该有责任进行落实。弄清问题真相。把一个人的名字写成两个,如果故意这么做那一定是在搞“猫腻”了。
最佳答案 提问者自己采用,采用时间:2013-12-09 15:25:29
天边流星,你好。谢谢你的提问。你提供的两个案子的著录信息很清楚。遗憾的是,我不太明白你问的“为什么”是什么为什么?麻烦你详述你的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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